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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来源:极目新闻     时间:2023-06-28 03:26:59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沈法萱


(相关资料图)

6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五大案例均是从全省三级法院上一年度审结的案件中选取的具备一定典型性的案例。

据介绍,案例中既有重刑乃至死刑案件,也有轻刑案件;既有涉及常见毒品如冰毒犯罪的,也有涉及新型毒品犯罪的。对这些犯罪分子的依法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增强防范毒品意识、净化社会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担当。

(通讯员供图)

联系境外购买、邮寄、贩卖数量巨大的毒品,依法判处死刑

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杨某与金某商议合伙贩卖毒品,各出资一半购买毒品,金某负责联系卖家,杨某负责销售。4月2日,杨某、金某等人在对毒品进行清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冰毒等毒品4000余克。此外,杨某还在1月7日从张某处购买冰毒4000克予以贩卖,3月7日向刘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2000克。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还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通报指出,本案被告人杨某在长期在咸宁市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还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彰显了国家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利用网络搜寻方法、购买原材料制毒,依法严惩

2016年开始,被告人江某为制造毒品牟利,利用网络搜寻制造毒品的方法,并通过网购制毒原料和工具等,制造毒品麻果。202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江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制造毒品的原料、工具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49.09克、液体957.23克。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江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通报指出,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互联网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客观上也为滋生违法犯罪提供了土壤。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互联网时代,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要遵纪守法,不能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利用快递走私、贩卖新型毒品“巧克力”

2022年3月份,被告人艾某从国外卖家处购买了50颗涉毒巧克力,在湖北省赤壁市先后将涉毒巧克力贩卖给他人。2022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赤壁市某快递点查获国外网友寄给艾某的包裹,内有经鉴定含一类精神药品苯丙胺、赛洛新成分和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毒品成分的巧克力100颗,净重591.7克。同月21日,武汉邮局海关查获国外网友寄给艾彬的包裹,再次查获上述同种巧克力151颗,净重1157.83克。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明知是毒品而将其寄递进国境,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通报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境外卖家勾连交易,通过国际快递走私新型毒品入境贩卖的案件。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新型毒品进行各种伪装,有的外观看上去与普通的糖果、饮料一样,极具迷惑性。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社会公众,警惕名字新奇、来历不明的所谓“食品”“饮料”,避免误食、误吸。

居间介绍毒品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1年3月2日,万某向被告人李某称想购买毒品,经过面谈和多次电话联系,约定了购买毒品的种类、价格,交易的时间、地点等,李某将上述交易内容告知被告人袁某。同日20时许,袁某携带150颗麻果(净重14.2克)、万某带着肖某分别至李某的居住地武汉市某小区进行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通报指出,本案是一起因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在毒品交易中起居中介绍作用,同时跟买卖双方商谈,促成交易,还提供了交易场所,虽未获利,但依法应当认定为与袁某构成共同犯罪。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毒品交易的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撮合交易,即使未从中牟利,但属于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而提供帮助,与贩毒分子共同犯罪。

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氟胺酮、为毒品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赃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

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欲贩卖毒品氯胺酮牟利,但因氟胺酮与氯胺酮外观、性能高度相似,误将氟胺酮当做氯胺酮贩卖。2021年1月24日,杨某将贩卖氟胺酮所得的现金人民币99.72万元送至武汉市江岸区某小区交给被告人宋某,让其帮忙购买房产。宋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然答应帮忙购买房产,后将其中的60万元分批存入其本人及妻子的银行账户内。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以贩卖毒品氯胺酮牟利为目的,贩卖氟胺酮,属于认识错误导致的犯罪未遂,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被告人宋某明知是贩卖毒品所得来的财产,仍然为他人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通报指出,氟胺酮是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外观和性能与氯胺酮相似,存在高度剂量依赖性,低剂量中毒时可造成注意力、记忆力损伤,高剂量使用时可能导致幻觉,甚至精神错乱、记忆缺失,滥用可诱发暴力犯罪、自伤自残。本案发生时氟胺酮尚未被作为毒品列管。2021年3月15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自2021年7月1日起作为毒品管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社会公众:一是对氟胺酮的危害性和贩卖氟胺酮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二是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既是在帮助犯罪分子“洗白”毒赃,又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构成洗钱罪,应予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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